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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2017年高考結束 同濟大學發佈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同濟大學本科生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及招生考試工作其他相關文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同濟大學是國傢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綜合性、研究型、國傢 985工程 和 211工程 重點建設高校。學校地處上海市,本科教學主要在四平路校區(四平路1239號)和嘉定校區(曹安公路4800號)開展。

第三條 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本科生頒發同濟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我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相應學位證書。

第四條 我校依據教育部頒佈的本年度《教育部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燕窩功效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 陽光工程 ,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從知識、能力、人格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擇優選拔。


第五條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傢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兒童雞精推薦構及職責

第六條 同濟大學招生委員會為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最高領導機構,下設招生領導小組、招生監督小組和招生辦公室,招生委員會閉會期間,招生領導小組行使招生委員會職權。

第七條 招生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成員由學校領導、教師代表、各省招生工作組代表、校友代表、學生代表組成。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工作戰略及規劃,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對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做出戰略決策和安排,審議招生工作重大事項,監督招生工作。

第八條 招生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常務副組長由分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紀委、監察處的校黨委副書記擔任,其他成員包括學校分管學生工作的黨委副書記、教務處、紀委、監察處和招生辦公室等部門領導。負責招生工作的統籌、指導、協調、審核、監督等工作,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管理,對具體招生方案和具體實施方法進行集體決策。

第九條 招生監督小組組長由紀委書記擔任,成員包括紀委、監察處、學生處等部門領導。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過程中的紀律監督和監察工作。

第十條 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實施。

第十一條 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組建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在招生辦公室領導下開展招生宣傳及咨詢等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同濟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監察部門的全程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同濟大學面向全國招生,為促進區域、城鄉間考生入學機會公平,我校統籌考慮各地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及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在上年度招生計劃的基礎上,結合學校辦學定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同濟大學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級招生機構向社會公佈。

第十五條 學校未做分省編制的其他類計劃用於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等招生。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我校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和調檔分數線。根據教育部規定,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註: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 分數清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的成績等級須達到2B(含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和藝術類招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專業錄取時,對投檔成績中含省級招辦認定符合教育部政策的加分,我校最多認可20分(其中少數民族考生、歸僑及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籍考生以及烈士子女等加分最多認可10分);不認可體育特長和藝術特長加分。經同濟大學認定且陽光平燕窩推薦臺公示合格的各類招生候選人,其錄取標準以相應類別候選人認定政策為準。

第十九條 我校專業錄取規則:將考生投檔成績按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調整,依據調整後的成績從高分至低分排序,依次按專業志願進行錄取,各專業志願間的分數級差依次為2、0、0、0、0分。

成績相同的考生,專業志願順序在前者優先錄取,成績相同且專業志願順序相同的考生,依據以下規則錄取:

雞精推薦1.成績相同且專業志願順序相同的考生,投檔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2.成績相同、專業志願順序相同且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理科依次以數學、語文、外語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文科依次以語文、外語、數學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註:上海市成績相同、專業志願順序相同且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依次以數學、語文、外語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

所有考生的全部專業志願錄取結束後,對未滿足專業志願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在相應的科類或專業組內進行調劑錄取專業;對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不設專業志願間分數級差,按照我校藝術類招生簡章錄取規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按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依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願。按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願。在征集志願仍不足的情況下,則將剩餘計劃調劑至其他生源質量較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計劃。滴雞精價格

第二十二條 錄取過程中,我校所有招生專業無往屆生、應屆生及男生、女生限制。

第二十三條 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國傢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以及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和港澳臺僑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國傢相關部門規定以及我校制訂的具體招生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我校本科招生體檢標準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並作為我校高考錄取工作的依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校後,按照國傢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對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上海市物價局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采用按學分收取學費的收費政策:普通本科專業每年預收5000元,其中建築學、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專業每年預收6000元;藝術類專業每年預收10000元;軟件工程專業一、二年級每年預收6500元,三、四年級每年預收16000元;機械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每年預收15000元。住宿費根據住宿條件標準不同,一般為每學年600-1200元。

第二十七條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傢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對以同濟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我校將制定相應政策,並另行公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原標題:同濟大學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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